(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市府法制局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起的复议申请。
(二)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自行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