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必须进行公告。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涵盖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货物或服务说明、采用该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及地址、专业人员对供应商唯一性的论证意见等。未经公示,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
为保障单一来源采购合规进行,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循公示要求,及时准确公示相关内容。财政部门需加强监督,对未按规定公示的行为依法处理。同时,应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