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作为被执行人,应衡量名下唯一房产是否超出生活必需标准,如面积大、地段好等情况,要提前做好应对准备,考虑是否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方案。
(二)若作为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为由阻碍执行,可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其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以推动对唯一住房的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