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担保效力分情况,相对人善意时担保合同有效,非善意时可能无效,公司越权担保非当然无效,公司担责后可向有过错方追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公司为他人担保需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当相对人善意,也就是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查看公司章程等,不知且不应知公司担保未按规定决议时,担保合同有效。若相对人非善意,即明知未决议或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不过公司越权担保不能直接判定无效,要综合法律规定和具体交易情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等进行追责。如果在公司担保方面你有任何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