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不同阶段需延续取保候审时,要明确是重新办理而非重复办理。受案机关需在规定的七日内作出决定,比如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受案机关要及时按流程操作。
(二)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要重新作出决定,原取保候审会自动解除,无需专门办理解除手续,严格按照这一程序执行,避免操作失误。
(三)受案机关作出决定后,要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保证信息传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