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需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保证随传随到,避免因违反规定导致不利后果。
(二)若对方告状有新事实和证据,被取保候审人及其家属要及时和辩护律师沟通,让律师向司法机关了解情况,并根据新情况提供法律意见。
(三)被取保候审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以协助司法机关查明真相。
(四)若能证明对方告状是恶意诬告,可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