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执行机关反映:执行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要及时告知其取保候审已超十二个月法定期限,要求解除该措施,执行机关本就应在期限届满时及时解除。
(二)向决定机关反馈:将超期情况告知当初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像法院、检察院,请求他们进行处理。
(三)申诉:若前面两种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有法律监督职能,会监督取保候审的合法性,若确认超期,会要求相关机关立即解除并撤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