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调查方面:被取保候审人要如实、全面地回答新问题,积极提供补充证据材料,帮助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二)案件审查阶段:在检察院讯问时,要清晰、准确地陈述案件情况,保障自身的供述和辩解权利。
(三)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若被通知变更,应理性对待,了解具体原因和依据。
(四)面对告知事项:认真听取诉讼程序进展和自身权利义务,有疑问及时询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