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明虽有欠条但借款事实未实际发生。
(二)主动与对方沟通,通过书面或录音形式固定沟通内容,表明未收到借款,争取让对方销毁欠条。
(三)若沟通失败,对方起诉追款,在庭审中积极抗辩,向法院说明实际情况并出示收集的证据,由法院认定借款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