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在第二次传唤时,要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在传讯时及时到案,避免出现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等信息变动未及时报告、干扰证人作证等违规行为。
(二)若对传唤相关规定不清楚,可向律师或司法机关咨询,确保自身行为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