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本来就是一个双方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磨合期,这段时期劳动关系并不稳固,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就可离职,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如果单位能有理有据的证明劳动者不适合此岗位,且劳动者试用期未满,书面告知其不适合此岗位的原因,最多额外再支付半月工资就可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了。以上便是故意说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合同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