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不一定,对于如何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以下司法解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效力性
首先是指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则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则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且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所以该条例的调整对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有效行政管理和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的后果就会导致合同无效也未规定违反该条例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因此该条例不影响其所签订的民事合同的效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是必然的。判断合同是否无效应当分析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