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盗窃价值3000元物品案件,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情节,可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情况,争取从轻处罚。
(二)若是初犯、偶犯,要积极向司法机关表明自身情况,争取从轻考量。
(三)积极联系被害人进行退赃退赔,诚恳道歉以取得其谅解,并让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提交给司法机关。
(四)若存在累犯等从重情节,应如实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争取在其他方面弥补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