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刑事担保人,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密切关注被保证人的行动,确保其不出现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市、县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当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已经违反规定时,要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避免因未及时报告而承担不利后果。
(三)不要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其逃匿或隐瞒藏匿地点,否则会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