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女子帮丈夫还30万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分情况判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的是共同债务,丈夫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所需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等的一般不是共同债务。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若这30万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女子有偿还义务,其还款也是履行共同偿债责任。反之,若债务是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即便女子自愿帮还,也不改变债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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