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付责任制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旦生产经营者接到消费者要求赔偿的,应该实行首付责任制,先进行赔付,不能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在赔偿后是有权利向生产者进行追偿的;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对于在经销商购买食品、餐饮店消费的,无论是经营者责任还是生产者的责任,消费者都是有权利直接向经营者提出赔偿的。
首付责任制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消费者因为不安全的食品受到损害后,不管是向生产者还是经营者索赔,不管经营者是谁都要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千元保底赔偿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的,算作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