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3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的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领取后,又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应予以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对其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
二、《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京仲委字[2002]12号) 2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约定了经济补偿标准,劳动者对约定的补偿金数额反悔而提出申诉,如何处理? 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支付补偿金数额的协议,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如双方约定的补偿数额不低于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者在约定时明确表示放弃部分受偿权利的,仲裁委员会应确认协议内容有效。否则,劳动者对原约定的补偿金数额反悔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