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财产在情侣分手后是否能要求返还,视情况而定:
- 一般不能要求返还的情况
- 小额日常消费及小额赠与:恋爱中像吃饭、看电影、送小礼物等日常消费支出,以及赠送围巾、手帕等价值不大的物品,属于一般性赠与,通常不能要求返还。特殊日期如情人节、生日等给付的财物,以及“520”“1314”等特殊金额的转账,一般也视为表达爱意的纯粹赠与,分手后不可撤销。
- 已明确表示为无条件赠与:如果赠与方明确表示财物是无条件赠与,且没有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赠与行为完成后,通常不能要求返还。
- 可能要求返还的情况
-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像房产、汽车等贵重物品,或数额较大的现金转账等,若基于结婚目的赠与,双方最终未结婚,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成立,受赠人应返还。
- 附义务的赠与:若赠与附义务,受赠人未履行义务,赠与人可要求返还。
- 赠与行为存在可撤销情形:如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财产。
- 无权处分的赠与: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若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