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拥有探视权却被对方拒绝探视孩子时,可先心平气和地与对方沟通,说明探视孩子是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对孩子成长有益,要求对方配合协助行使探视权。
(二)若协商没有效果,要及时收集对方拒绝探视的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探视权。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对探视的方式、时间等作出合理判决。
(三)若对方不执行法院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法院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但不会对孩子的人身和探望行为直接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