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并且这种同意是明确无误的(例如通过书面协议),那么一般不需要进一步的举证来证明解除的事实,因为解除协议本身就是证据。但是,如果有任何一方对解除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或约束力提出质疑,则可能需要进一步举证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通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主张解除的一方需要提供已发出解除通知的证据,如邮件发送记录、签收证明等。
违约解除:如果是因为对方违约而解除合同,那么非违约方需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自身依据合同条款有权解除合同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