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以执行配偶名下共同财产部分。若遇到这种情况,配偶应配合法院执行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夫妻双方要清楚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二)对于一方个人债务,法院一般不能直接执行配偶名下个人财产,但会执行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部分。此时配偶可要求法院先对共同财产进行析产,确定债务人份额后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