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贩卖烟草一万元,应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主动配合没收违法所得,准备缴纳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跨区域贩卖烟草一万元,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准备好被没收违法所得,可能还需缴纳违法销售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这里跨区域贩卖可参照此条类似处理,通常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销售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