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担心对方推翻伤残鉴定,自身需确保鉴定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且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二)保留好鉴定过程中的所有材料,以备对方提出异议时能证明鉴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若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积极配合法院,提供有利于原鉴定结果的证据和说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