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要根据不同情形来决定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一般情况在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二)公安机关应明确30天是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最长时间,不是移交检察院的时间节点。
(三)检察院在收到提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要根据此决定开展后续工作。若批准逮捕,可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若不构成犯罪或无需逮捕,采取其他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