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此类挂靠合同一般对实际车主的限制颇多,往往约定挂靠期内按约缴纳挂靠费以及不得外保,否则视为违约,被挂靠人可以拒绝为车辆办理年审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故而从合同本身来讲,单方解除的主张是没办法得到支持的。
来看合同法关于解除的规定,比较接近的应当是第九十四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通过营运行为获利自然是挂靠人的合同目的,而被挂靠人不将车辆送审的行为显然破坏了合同目的。然,这种破坏是被挂靠合同所豁免的。 只有在被挂靠人无缘无故阻止挂靠人经营的情况下,挂靠人方能适用本条解除合同。
所以在签订挂靠协议的时候要慎重审查期限条款,不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按要求自行申报道路运输许可证及营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