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主观故意角度辩护时,可收集与对方交流记录、自身业务习惯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意识到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比如日常沟通未涉及犯罪内容,按正常业务流程操作等。
(二)对于行为关联性,可通过详细梳理帮助行为的过程和细节,提供相关证人证言或技术说明,证明自己的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或作用微小,像提供的服务是通用型,并非专门针对犯罪活动。
(三)阐述情节轻微,需整理财务数据、事件影响范围等材料,证明违法所得少、未造成严重后果,如提供银行流水显示获利极低。
(四)强调从轻处罚情节,要准备好自首记录、立功证明、坦白笔录、退赃退赔凭证等材料,证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反面理解,若不明知、行为与犯罪无直接关联、未达情节严重标准等则不构成此罪或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