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确实比较特殊,我理解您的困惑。从法律程序来看,有几个关键点需要分析:首先,关于签名鉴定问题。法官当庭对签名真实性提出质疑,这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对您有利的初步判断。但要注意的是,法官的当庭意见并不等同于最终认定,您当时应该立即申请司法鉴定来固定证据。现在看,您后续补交鉴定申请的做法是正确的。其次,关于程序问题。法官在收到您的鉴定申请后立即结案,这种做法值得商榷。根据民诉法,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直接结案而不回应鉴定申请,可能存在程序瑕疵。建议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尽快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重点强调一审未对鉴定申请作出处理的问题;
2. 同时准备好笔迹鉴定的相关材料,包括您本人的笔迹样本;
3. 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可以考虑先自行委托专业机构做鉴定。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建议您抓紧时间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如果上诉期限临近,可以先提交上诉状,后续再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