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如下: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 被诉方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且有对应证据证实)。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8.?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属于上述第5点其他情形的。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规则如下: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特殊情况: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