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收受礼金后及时退还或上交通常不按受贿处理,但需主观无受贿故意;若主观有受贿故意,事后退还或上交仍应认定为受贿。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若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在收受财物后立即退还,或者在合理时间内退还或上交,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受贿。例如因当时无法拒绝收下礼金,事后马上退还,或者因心存顾虑在几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或上交等情况,可视为“及时”退还或上交。然而,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受贿故意,把收受的财物用于个人使用、消费,之后因为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才退还或上交的,就会被认定为受贿。这体现了法律在判定受贿行为时,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如果大家在类似法律问题上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