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和保证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避免出现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等被视为没有约定的表述。
(二)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应确定合理宽限期,保证期间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若想延长担保人有效期,双方应进行有效约定,避免陷入法定六个月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