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被申请人有全面接受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义务。
②有向复议机关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的义务。
③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的义务。
④有履行行政赔偿的义务。申请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可以充当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师、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推荐的人、公民的近亲属。代理人具有的特征: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申请人)的名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
②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超越代理权限所作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复议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④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