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合同变更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改变了原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都不需再履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也雷同等。也许正因为如此,现行教科书和《民法通则》等都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列在一起。但是,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解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可将其淆。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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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的非实质性条款作出修改和补充,并没有根本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更不需要消灭原合同关系;而合同解除则要消灭原合同关系,这种消灭是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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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变更主要因双方的协商一致而发生,即使因产生不可抗力需要变更合同,一般认为也要经过双方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也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变更。合同解除可以有多种原因,、协商只是其中一种方式。即使就协议本身来讲,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内容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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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解除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它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合同变更并非与违约补救联系在一起,一方违约以后,非违约方也并不产生变更的权利。也正因为如此,合同法第97条是将违约与合同解除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与合同变更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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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合同的变更不与违约联系在一起,因此一般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但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不仅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