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需跨省传唤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应主动与被传唤人所在地司法机关沟通协作,委托当地司法机关协助执行传唤,以确保程序合法、有效。
(二)可直接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避免不必要的跨省移动。
(三)若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办案机关可依法对其进行拘传,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