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标的物需要运输时,出卖人要把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来运给买受人,交付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就是交付地点。这样可以让货物顺利开始运输流程,明确了交付的起始点。
(二)当标的物不需要运输,且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出卖人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这符合双方已知的情况,方便履行合同。
(三)当标的物不需要运输,且双方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出卖人应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这为交付地点提供了一个可确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