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一方在离婚登记办理中反悔“撒腿就跑”的情况,另一方应认识到这并非违约行为,需冷静接受双方未达成离婚一致的现实。
(二)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可再次沟通交流,尝试了解对方反悔原因,看是否能就离婚相关事宜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
(三)若双方确实无法继续推进离婚登记,若仍有离婚意愿,可考虑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