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若遇到借款给现金对方不承认的情况,应尽力收集能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如借条、收条等债权凭证,同时留意收集取款记录、在场证人证言等,让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现金交付和借贷关系。
(二)若借款人抗辩借款已偿还,出借人可要求其提供还款证据,若对方无法提供,出借人可向法院主张其抗辩不成立。
(三)在整个过程中,双方要考虑交易习惯、彼此关系等因素,使自己的证据更具说服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