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与其他行政复议一样,教育行政复议总是以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人,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当事人双方这种固定的法律地位,是由教育行政争议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对等,没有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这个前提,就不会发生行政争议。因此,请求解决教育行政争议的申请人总是教育行政相对人,复议申请也只能向作出决定的原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提出。而作出这个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也就总是被动地成为教育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以上就是教育行政复议是否遵循一般行政复议的规则,谁能提出教育行政复议这个问题的解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