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再审审理的案件管辖权,归属于作出再审裁定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因此,在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中,即为裁定再审的法院;在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中,即为受理抗诉并裁定再审的法院;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中,即为审查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再审审理的管辖权可以转移。为了平衡司法资源的配置,当拥有再审审理管辖权的法院是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影响大小,从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的角度出发,依法将案件指令给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定给与原审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实现管辖权的向下转移。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的再审裁定后,应根据裁定内容进行再审审理,并将再审结果上报给上级法院。
再审审理管辖权的转移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
1.在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情形下,(I)如果是本院对自己做出的生效裁判做出再审裁定,则只能由自己进行再审审理,不能转移再审审理的管辖权;
(2)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做出再审裁定,则既可以自行提审,也可以将案件指令给原审人民法院,或指定给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
2.在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下,唯有抗诉的事实和理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5项时,即原审裁判系因为证据问题而导致事实认定出现不当或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方可转移再审审理管辖权,将案件指令给原审人民法院,或指定给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
3.在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下,唯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转移再审审理管辖权,将案件指令再审或指定再审,中级人民法院无权将案件指定或指令给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4.审判监督的审理法院在下列情形下,上级法院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
(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4)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例如原审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案件做出过再审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