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准备:职工发生工伤,待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停工留薪期满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要提前准备好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提出申请: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准备好的资料。
(三)专家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四)得出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委托有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诊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