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要明确自身经营权限,严格在总公司授权以及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防止越权签约。
(二)若需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应先取得总公司书面同意或追认,确保合同效力。
(三)其他民事主体与分公司签合同时,要审查分公司的授权范围,降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