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人财产执行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1]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是实践中的客观需要,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当事人的经营机制、经营状况、财产情况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也随即发生变化。实践中被执行人可能确无履行能力,也可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财产可为动产,亦可为不动产,财产可能与被执行人的住所在一起,也可能在异地,对此权利申请人不可能全面了解,尤其是被执行人故意隐匿的财产,权利申请人知道的可能性则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