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同一债权存在抵押和连带责任保证,且抵押物由债务人提供,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优先对该抵押物进行处置受偿。比如先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用所得款项来偿还债务。
(二)若抵押物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自行选择向抵押人主张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或者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相应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