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在异议中详细说明执行数额有误的具体情况与理由,同时附上如合同、付款凭证等能证明实际数额的相关证据。
(二)等待法院审查,法院会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执行数额将被撤销或改正;若理由不成立,异议会被驳回。
(三)若对裁定不服,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