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担心住房被执行,可自行评估住房是否超出生活必需范围,如面积、地段等。若超出,可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若法院已启动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可向法院提供住房仅能满足基本生活居住的证据,争取不被执行。
(三)若住房被执行,被执行人可要求法院预留一定租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