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时,先履行已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追缴、退赔的涉案财物,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三)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部返还,参与分配的集资参与人申报集资额、损失等情况,由司法机关审查确定参与分配人员和金额后按比例返还。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孳息,一并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