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经济纠纷中中间联系人责任依具体情况判定,仅传递信息无决策等行为通常无责,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要担侵权赔偿责,以保证人身份明确作保证意思表示则按约定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经济纠纷里,中间联系人若仅负责信息传递,未参与经济活动决策、担保等,自然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不过,若联系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致一方当事人受损,这构成侵权,应赔偿受损方直接经济损失。若联系人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明确作出保证意思表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按保证类型担责。一般保证在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担责,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担责。若在经济纠纷中对中间联系人责任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