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不满两周岁子女,若无母亲不宜抚养的情况,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若母亲存在不宜抚养情形,可由父亲抚养。
(二)已满两周岁子女,父母就抚养问题协商不成,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等情形可优先考虑。
(三)子女已满八周岁,要尊重其真实意愿决定抚养权归属。
(四)不直接抚养子女方需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和期限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