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被担保债权存在物保和人保,债务到期未履行或出现约定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有约定按约定偿还;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自物保的,债权人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选择物保或请求保证人担责,提供担保第三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担保关系中,当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债权实现顺序。这有助于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情况发生时,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有约定的情况,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约定执行。而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区分债务人自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物保的不同情况,合理分配了债权人的选择权利。同时,赋予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此类担保问题,难以把握处理方式,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