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形成劳务关系时,工人受伤后先判断双方过错。若包工头未提供必要安全防护措施,需按其过错程度担责;若雇主选任无资质包工头,则因其选任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二)若工人因第三人行为受伤,工人既可以向第三人索赔,也能请求雇主给予补偿,雇主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三)工人遇到受伤责任划分问题,可先尝试与包工头和雇主协商,协商不成可找相关部门调解,调解无果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