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前,确认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准备明确财产信息或线索并提供担保,以防申请被驳回。申请后关注法院48小时内的裁定结果,若裁定保全要在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避免保全被解除。
(二)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向审理法院提出即可,同时要做好提供担保的准备,以防法院责令提供时无法提供而被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